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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小组章程
日期:2019-12-28 浏览:261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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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小组作用,依照《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小组是川银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接受四川银保监局的指导,在川银协理事会的领导、川银协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小组在制定有关行业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作、政策研究、效果评估、培训组织、权益维护、专业工作事项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为成员单位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小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川银协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起草有关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促进成员单位自律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共同利益。

(二)定期调研和分析成员单位遇到的困难和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意见,并通过合适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和协作,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成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流,在专业领域里发挥引领作用。

(四)加强政策研究,参与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等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及时研究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为行业稳健、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小组由川银协以及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发起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暂作为观察员单位,后经批准可以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小组设组长单位1名,设一名副组长由川银协指定副秘书长担任。

第八条  小组变更,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本小组成员提议。

(二)川银协秘书处提议。

(三)川银协依法终止。

本条所指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九条  小组的设立与变更方案应当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条  小组可以根据川银协秘书处或组长单位提议,吸收新的成员单位。

川银协会员单位申请加入小组,应当向川银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小组成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小组组长单位的产生,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推荐,经本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按得票高低排序,高票当选,并由川银协函告全体会员单位。

小组组长单位任期一年,一般不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小组组长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派单位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长,由川银协聘任;小组委员由成员单位委派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小组委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成员单位应当在该委员发生变动一个月内,书面函告川银协秘书处。

第十四条  小组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小组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小组各项会议和活动,主动向其他委员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业务经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责履职。

(二)小组委员对本小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小组委员可以提出需要本小组组织研究的专业课题建议。

(四)小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组组长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小组委员本人签署意见。

(五)完成川银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小组应建立组长牵头、副组长协助的领导机制,组长、副组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逐项推进落实。

(二)主持召开工作例会及小组相关会议,每半年收集专业领域共性问题和诉求,并汇总梳理后报送川银协秘书处。同时,就川银协秘书处征集到的会员单位相关问题和诉求,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究,提出专业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落实川银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小组采取定期例会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由小组组长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等方面予以确定;专题研究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理事会、秘书处或两名(含)以上小组委员提出的议题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小组应当在充分讨论研究、平等协商和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小组表决事项(组长选举除外),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表决,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小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及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小组讨论通过后,分别提交理事会审议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小组分半年和年度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小组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会。

第二十条  川银协秘书处应当积极配合小组开展各项工作,明确具体负责联系小组的秘书处领导和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及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协助小组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做好会务安排、资料准备、事项审批、财务审批等基础工作。

(二)参加小组召开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经组长审核后,由秘书处发送相关人员。

(三)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小组正副组长人员变更及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并建立小组日常动态信息台帐,包括且不限于成员调整、人员变动、新成员申请、会议出席以及参加活动等情况。

(四)统筹安排小组组长改选及成员调整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在组长任期届满一个月前,通过发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相关工作启动,并做好各项具体事务性配合工作。

(五)参加各类专业会议,提升专业知识,跟进行业动态、趋势,与小组保持良好互动。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组组织活动前,应提请事项审批。小组活动审批应严格按照小组和秘书处具体经办人员双人操作,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小组组长双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川银协秘书处分管领导、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小组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撰写活动综述,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

第二十三条  以小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原则上应由川银协签署,也可委托小组组长负责签署,用印按照川银协公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小组不制作公章,小组活动需使用公章的,由小组组长提出书面申请,按川银协用印流程审核后盖章。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组的活动经费纳入川银协年度财务预算。秘书处在编制川银协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小组年度工作安排情况。小组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川银协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小组活动费用申请应提供相应的费用审批表。

小组活动费用报销应提供活动简报、相关合同及票据等。

第二十七条  小组活动费用申请与报销流程。费用申请和报销,应严格按照小组和秘书处具体经办人员双人操作,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小组组长双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川银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小组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批(申请与报销金额5000元以下的,最终审批人为财务分管领导,申请与报销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最终审批人为秘书长)。

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川银协对小组委员进行年度评价。

(一)川银协秘书处负责对小组组长提出评价意见。

(二)小组组长负责对本小组委员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价的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参加川银协和小组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二)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川银协重点工作开展活动,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三)认真落实小组工作计划,牵头或参与相关调研工作,受到川银协、相关管理部门或会员单位好评。

(四)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促进四川银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成果得到川银协、金融管理等部门肯定。

第三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小组及委员,由小组推荐或秘书处提议,评选川银协先进小组、优秀组长、副组长、委员,经理事会审定后,在川银协网站、刊物以及年度会员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报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小组活动的成员单位,视为主动退出该小组,并发文通报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川银协工作要求的小组委员,经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川银协函告该成员单位,建议更换人员,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小组委员更换后仍不能满足川银协日常工作要求的,由小组委员会提议,提请理事会审议取消该小组成员单位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业性议事规则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由秘书处提议,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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